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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下载:【通报】造成1人死亡!福州公布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6-27 22:58:45  来源:j9九游会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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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6月18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公布永泰城峰旗山路731号自建房“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3日14时50分许,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731号自建房在加装电梯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2026年2月10日,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城峰镇人民政府、宁德福安市人民政府、山东宁津县人民政府等相关的单位组成永泰城峰旗山路731号自建房“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全面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依法认定了事故性质和各方责任,形成责任处理解决的建议,并结合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制定针对性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永泰城峰旗山路731号自建房“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电梯销售人员违规私自承接,又委托无资质安装电梯的个人操作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地点位于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731号的居民自建房,案涉房屋业主为黄某华、陈某利、陈某清,三人为直系亲属关系。

  1.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于2009年03月13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具备特定种类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事故发生时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书编号为:*,证书发证日期:2022-02-23,证书有效期:2026-03-18,证书许可范围:“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为涉事电梯制造单位。

  2.宁德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于2024年08月22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法定代表人为,协助完成电梯采购过账。

  1.王某超,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系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区域销售经理,本起事故实际操盘人。

  2.刘某兵,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系本起事故电梯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以口头形式将该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骆1、骆2。

  3.骆1,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系本起事故电梯工程承包人,负责承包电梯安装业务,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与其弟弟骆2对自建房电梯安装工程进行实施工程。4.骆2,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系本起事故电梯工程承包人,负责承包电梯安装业务,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与其哥哥骆1对自建房电梯安装工程进行施工。

  5.陈某,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系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区域技术员,负责事故现场钢结构井道测量与吊装指导,不具备承担安全管理职责。6.黄某华,身份证号*,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系本起事故自建房业主。7.陈某利,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系本起事故自建房业主。

  8.陈某清,身份证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系本起事故自建房业主。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销售管理、资质审核、安装监控缺位,仅核验资质材料形式合规,不核实真实性与关联性,未履行安装安全指导与监控义务。宁德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未审核业务关联性,仅协助过账,未关注安装合规性。

  2025年6月,王某超以山东富士公司名义与业主陈某利达成加装电梯约定,总价35.5万元,仅电子合同未签章。

  2025年12月,王某超通过宁德高拓公司采购FJKW‑X‑8000‑1无机房客梯,冒用温州中杭电梯工程公司资质骗取出厂。2026年1月22日设备到场,王某超自行组织土建并安排陈某指导井道安装。1月23日,王某超将电梯安装以16000元发包给刘某兵;刘某兵以14000元转包骆1、骆2;达成协议后再抽成500元;骆1、骆2实际承包价格为13500元。2026年2月3日14时50分许,骆2站在6层轿架上梁组件上吊运主机梁时,轿架下坠,骆2坠落撞击身亡。

  事故现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城峰镇旗山路731号自建房用地红线范围外,中心现场为电梯安装作业区域,涉事电梯为型号FJKW-X-8000-1的无机房客梯,已完成钢结构井道搭建,处于电梯安装阶段。电梯井道各层边缘未设置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井道内未设置生命线,井道顶层未搭设顶层平台,电梯轿架位于井道底部,轿架下梁组件撞击缓冲装置变形,现场未发现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设备。

  (七)其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永泰城峰旗山路731号属个人家庭自建房,非公共场所安装;其次,永泰城峰旗山路731号住户为母子关系,符合“家庭是以婚姻和血—5—缘关系为纽带构成”的定义,属单一家庭。该电梯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关于电梯目录相关规定:“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情况。故该电梯不属于需要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监管的设备。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自救,业主陈某利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报警求助。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快速抵达现场,信息报送及时、响应流程规范。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现场人员开展现场施救;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封锁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原始状态。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同步固定证据、开展初步调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骆2已无生命体征。善后工作组推进家属安抚、赔偿协商,自建房业主黄某华、陈某利、陈某清先行赔付15万安葬费。当前社会面稳定,未引发次生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未造成衍生事故及,事故处置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事故处理规范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原因骆2作为电梯安装工程承包方与实际施工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不具备高处作业相关资质,却擅自从事电梯安装高处作业;未按照电梯安装说明书要求安装生命线及顶层平台;擅自使用电动葫芦将电梯轿架升至顶层,将轿架安全钳锁住导轨后站在轿架上梁组件上方吊运电梯主机梁,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及安全帽,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吊运主机梁过程中轿架安全钳失效,随轿架掉落井道底部,头部撞击轿架上梁组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因素排除因事发现场无监控,未能真实反应事发现场全过程,结合事故现场勘察、询问调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等情况分析,排除自然灾害、人为故意、设备本身质量缺陷等因素。

  (三)事故间接原因王某超:作为电梯工程实际承包方,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违规主导整个项目流程,私接个人订单、私自使用其他单位的资质证书骗取电梯出厂,将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刘某兵;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履行任何安全管理义务,对施工安全放任不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刘某兵:作为电梯安装工程承包方,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违规承包电梯安装工程,将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骆1、骆2,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骆1:作为电梯安装工程承包方与实际施工员,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在与弟弟骆2现场协同作业时,疏于安全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骆2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陈某利:安全法制意识淡薄,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未报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存在未批先建、超用地红线违规施工问题;未核实王某超的授权资质、电梯安装单位及实施工程人员的相应资质,未确认施工流程的合规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体问题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安全管理漏洞,对购买方资质核验流于形式,对员工监管不力,品管员仅核对安装资质材料齐全性、有效期,未核实材料真实性及关联性,导致电梯违规出厂,未对电梯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宁德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核自身经营事物的规模,协助王某超进行电梯采购过账,未对电梯后续安装环节的合规性进行任何关注和核实,未审核业务关联性,存在业务管理疏忽,间接放任了违规施工行为的发生。

  (二)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问题城峰镇人民政府: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业态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镇政府和社区监管缺位。该项目违规超出用地红线实施建设,属于违反法律建设及违规施工行为,城峰镇人民政府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项目违法占地及违规施工问题;对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不力,未能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

  1.骆2,存在“直接缘由分析”所述有关问题,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王某超,其作为电梯工程发包方,存在“间接缘由分析”所述有关问题。事故调查期间,调查组多次通知配合做笔录,均以很多理由推托,移交公安部门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3.刘某兵,其作为电梯工程承包方,存在“间接缘由分析”所述有关问题。事故调查期间,调查组多次通知配合做笔录,均以很多理由推托,移交公安部门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山东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生产单位,存在“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所述有关问题,建议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政府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5.宁德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电梯销售方,存在“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所述有关问题,建议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建议城峰镇人民政府,责令自建房业主黄某华、陈某利、陈某清立马停止电梯施工作业。针对该项目未按规定属地报备、超用地红线建设、审批手续缺失、人员及施工资质审核不严等问题全面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开展安全教育警示,并依法依规实施常态化动态监管。建议由城峰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约谈事故发生地旗山社区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并做好检查登记,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跟进做好督促整改。城峰镇人民政府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监管原则进一步予以处理。骆1,存在无证上岗、违法承包有关问题,建议由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依规做处理。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五、事故主要教训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实施工程单位及个人在安装电梯过程中任意施工,施工方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电梯承包方和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足,且作业人员未接受正规的安全操作培训,没有按国家标准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电梯产销链条资质审核失守,为违法安装打开缺口;以及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安全责任悬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本起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城峰镇人民政府、旗山社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好加装电梯未批先建、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强力推进常态化安全检查,消除隐患、降低风险,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城峰镇人民政府、旗山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危险作业安全防范常识、作业报备规定制度的社会面宣传,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自觉主动地加强危险作业的提醒监督和有效防范;突出对危险作业从业人员的精准宣传,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增强建设、实施工程单位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履行安全职责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机制,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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